看正文时,首先请看去年8月的一篇日志:
我拒绝了她的担保请求
作者: 英子 发表日期: 2007-08-23 13:12
前前公司的一个同事,几年前我走时招她进来接替我的工作,俩人在一起交接工作没几天我就离开了这家公司。但一直以来,我们都经常有联系,也挺谈得来。
刚才她打电话给我,说她准备去一家福利待遇都不错的公司任职,一听此,我就由衷地祝福她,人都得往高处走,寻求更有利于自己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地方,而现在她找到了。
话题一转,她说这家公司因为是上市公司,而且因为她的工作涉及人力资源与销售,要求她要本市户口的人来担保,她要我帮她这个忙。
当即一听,我就很直接地拒绝了她。我对她说:
“实在抱歉,你第一次需要我帮忙时,我就这样拒绝你,但我必须得这样做。首先我祝福你,希望你能如愿以偿地到那里去上班,但做为担保人就得承担风险,这是个无形的风险,你们公司在将自己用人的风险来转嫁到第三方,这样子做很不合理。并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人的,如果他这样子做是违反劳动法的。担保人承保时的风险是很难意料的,不是说我信不过你,而有时候产生风险是你也没办法预料到的,比如说意外发生什么情况,就会很轻易地将担保人牵扯进去。如果是我一个人为你担保还没什么关系,可我身后还有我的家庭有我的老公和孩子,万一到时候责任重大,他们的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呢?有可能会。所以,我不能冒这个风险去承担这个担保。实在对不起!我希望你能再和用人单位谈一谈,让他用你就得信任你,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嘛,这也是一个大公司应该具有的风范与气概。”
朋友听了说没关系,但我估计我这番话让她感到很失望。失望我也没办法,我必须拒绝,不能因为这家公司的不正当要求就让自己的家庭将来有承担风险的可能。
把这篇日志复制过来,是因为我又遇到了一个要求担保的事情。她是我的一个非常非常要好的朋友。家伙突然心血来潮(可据她所说她已经想了两年了)考了个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证,说是以后可以兼职做保险了。那天她跟我说是她要进那家保险公司,要我做她的担保人。当时我的反应是:
一、就业歧视
广东省内户口人员不要担保,而省外人员需要担保。这是一种地域就业歧视,不合劳动合同法。
二、 提供担保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担保,可以是以财产做担保,如提供房产证呀什么的,或者是提供担保人担保。)
这么大的保险公司,绝对不缺乏法律专家,干嘛还要这样出霸王规定,硬是要从业人员提供担保呢?
向劳动部门咨询,结果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定的合同,不一定是属于用人的劳动合同。具体是否为用人关系的劳动合同,需要察看其签订的合同细则才能断定。嗨,我自己也翻遍了劳动合同法,希望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的定义条例,但只有用人单位的定义,而无劳动者的定义(这是否又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缺陷?)
一沟通关系较好的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也遇到过保险代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伤害,申请工伤,但现在还未被认定出来,因为他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还没有认定出来。
先姑且不去考虑保险公司与从业人员是否为劳动关系,但他们之间因工作关系而产生的客户保险金被保险从业人员私自携款潜逃的风险,却要求来转架给第三方,这样做是否合情合法?大家为什么要买保险?也不就是害怕自己的生命及财产存在的风险将来自己承担不了,便寻求第三方来一起承担,这个第三方就是保险公司。可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来承担我们的风险的同时是要给钱钱的,有了报酬,保险公司才会给我们承保。可专业做风险代理的保险公司,害怕自己的用人风险而要找第三方来分担,那他是否又支付给了这个第三方担保人风险承担的报酬?
这是不是挺有讽刺意味?
可说归说,面对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不健全,或者是某些约束此行为的条文不规范,面对着就业单位的强势,我们除了委屈迎合外,别无他法,否则就是会失去这份工作。所以,猪(我对这个好友的呢称)要求我担保,我只能是答应了,如果我都不答应她,她将来还能再信任我这个最亲密的好友么?